2008年7月30日,证券交易委员会(简称“证交会”)全体投票后一致同意,针对上市司利用其公司网站,作为向投资者披露重要信息的有效渠道这一举措,证交会将就上市公司在这一过程中如何遵守证券法为其提供新的指引。该项指引以解释指引而不是规则形式刊发,旨在为那些考虑利用公司网站向投资者发布信息的公司提供相关说明和指导,包括互动信息、概括性信息和第三方信息链接。该指引的刊发源于证交会财务报告改进咨询委员会的一项建议。此项建议是于2008年2月份的进度报告中向证交会提出的,即:就重大非公开信息选择性披露过程中出现的有关证交会规则的问题和疑问,证交会应做出明确解释。